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人民調解委員會
工 作 職 責
一、積極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線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二、認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方式方法,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諉不受理;
三、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額,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
四、發現違法犯罪以及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的苗頭隱患,及時報告轄區公安機關;
五、主動向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報告矛盾糾紛排查調解情況,認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案例選報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
六、自覺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嚴格遵守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規定,積極參加各項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
七、認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人民調解委員會
工 作 原 則
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要保持公平公正,不得偏袒、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
六、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七、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及當事人不愿被公開的事情;
八、對調解過程要有音影記錄;
九、不得吃、拿、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