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人民調解委員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四川省人民調解條例》及相關政策成立的民商事糾紛調解組織。業務上接受四川省司法行政機關指導,日常管理由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負責。
第二條 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宗旨是:為企業提供多元的糾紛解決渠道,滿足民營企業糾紛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實際需求,為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第三條 調解范圍: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其他關聯單位。
第四條 爭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或爭議發生后同意將糾紛提交調委會進行調解的,調委會可受理調解。
第二章 工作原則
第五條 調委會調解糾紛,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自愿平等原則。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期間,當事人可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同時兼顧行業標準和商事慣例;
(三)堅持調防結合原則。注重主動預防,積極化解糾紛,消除風險隱患,有效維護企業和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調委會的組成
第六條 調委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四人。調委會主任由李光明擔任。除委員外,調委會可聘請調解員若干人。調委會委員原則上任期五年,可選擇連任。
第七條 調委會辦公室設在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1701室,負責調委會日常事務。
第八條 調委會委員在任期內發生工作變動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調委會委員職務時,由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確定新的人選接任。
第九條 調解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有行業影響和威望、公道正派;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三) 具備良好的職業素質和道德品質、熱心人民調解工作。調解員由調委會聘任,原則上聘期五年。
第十條 調解員調解糾紛,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泄露商業秘密;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四)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五)不得接受當事人吃請和禮品;
(六)不得有其它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十一條 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受到非法干涉、打擊報復的,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十二條 調解申請
當事人依據本章程申請調解時,應當向調委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一式四份)。
(二)申請方所依據的證明材料。
(三)調解要求的其他應當寫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調解受理
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經調委會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方。決定不受理的,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方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調解程序自調解受理之日開始。
第十四條 調解員的確定
調解可根據民商事糾紛情況選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由一名調解員獨任辦理,調解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由調委會主任指定。
普通程序由兩名以上調解員辦理,首席調解員由雙方共同確定或調委會主任指定。
第十五條 回避制度。一方認為調解員有可能影響調解公正進行的情形的,可以在調解員確定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調委會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是否回避由調委會主任決定。一方不服調委會主任決定的,視為拒絕調解。
第十六條 調解方式
調委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場調解或通過網絡調解。
調解應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辯論的權利。
第十七條 調解地點
調解應在調委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當事人共同要求并經調委會主任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十八條 調解期限
調委會應當在確定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時間、地點并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確有需要,經爭議雙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調解效力
調委會調解糾紛達成協議的,由調解員制作調解協議書,經調解員、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加蓋調委會印章后生效。調解協議書一式五份,糾紛雙方各執一份,調委會存檔三份。
調解協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糾紛一方在簽署調解協議書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委會主任有權決定終止調解:
(一)糾紛一方向調解員表示不接受調解的;
(二)調解規定期限內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三)雙方存在嚴重的意見分歧,調解員確定無法調解的;
(四)糾紛一方在調解進行期間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
(五)不適合調解的其他情形。
決定終止調解后,調委會應及時告知糾紛各方,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該同一糾紛事項調解申請。
第二十一條 保密
糾紛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可以要求調解公開或者不公開進行。調解參與人對在工作中掌握的企業相關信息保密。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日常費用,由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負擔。接受社會捐贈、公益贊助;涉及調解事項的有關補貼費用,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四川省企業經濟促進會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 2020年7月23日施行。